更换物业条件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2、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二手房买卖里面的陷阱包括: 一、贷款问题; 二、税费问题; 三、户口问题; 四、二手房交易双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1、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调解解决; 3、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
签房屋拆迁的协议要注意的问题: 1、拆迁方提出的奖励期问题。 2、回迁安置房的选择。 3、签约中注意谈判地位和合同细节。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房屋转租的如果经过出租人同意则是可以的,如果是私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他项权证登记费收取: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五十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中的风险防范的方法: 1、谨慎选择适格的租赁物。 2、对租赁物权属进行详细尽调。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3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首先要弄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 2、地段、环境; 3、在合同中应明确界定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等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
按揭买的二手房的转让:买方能一次性向卖方付款,程序也相对简单,由二手房的主人一次性向银行还清按揭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如有抵押登记应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再请开发商与银行解除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法律关系,接着解除二手房主人因开发商为其担保而建立的反担保法律关系,最后由二手房主人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向二手房购买人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买卖城市私
房屋装修合同没签订,如果是因装修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因消费者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消费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