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同村房屋买卖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方逾期过户的风险有: 1.房屋权利受到限制。 2.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 3.卖房者对房屋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 4.一房二卖的风险。 《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开发商没有预售证卖房是违法的。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登记手续。 此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也就是说,新房房产证不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产证是记载房屋权属状态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所以准确的来说应当是房产抵押,而不是房产证抵押。 抵押权人可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
遇到卖房违约,那肯定是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对方拒绝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能达成协商解决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可以买没房产证的二手房。二手房没有房产证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后,如果能过户,可以购买,如果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领他项权证不是本人也可以去领取,但是要携带相关资料来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房产质押与抵押的不同: 1、标的物不同。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动产抵押除外),而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2、特征不同。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3、管理标的物的义务人不同。房产抵押物的管理义务人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而质押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质人无管理标的物的
商铺转租可能产生的风险: 1、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风险。 2、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商铺的,次承租人只能立即归还占用的房屋的风险。 3、次承租人对商铺或店面的装修应当拆除,而不能折价给出租人的风险。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