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子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需要注意该二手房的产权交易是否受限制,主要需要看看该二手房是否存在被抵押等情况。 2.购房者在买房时要注意该房屋的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房产。 3.有些卖方在出售房屋之前是先把房屋出租出去的,对于已经有人承租的二手房,购房者应该问清楚承租人的租期是多久,以及承租人是否知道该房屋要出售等问题。 3.注意房屋的产权问题还包括了该房屋
转让流程如下: 1.转让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预售登记。 2.书面通知开发商。转让人若已付清预售合同约定总价款,将期房的情况书面通知开发商,若未付清则需先取得开发商同意。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预售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进行预售变更登记,受让人成为竣工后商品房的产权人。 4.预购单转让。 5.办理进退户手续。
注意下列问题: 1、注意审查有效证书。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必须应当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注意明确交房日期。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3、注意空白条款。购房者如果确实没有特殊说明的空白地
房产三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没有法律限制。房租上涨是根据租房需求来制定的,没有规定房租每年能涨多少这一种说法,但是一般租房的时候签合同一般都是签的一年的,合同期内是不能涨价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
1.注意房屋权利人是谁,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 2.注意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 3.注意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
下列情况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
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2、对于差价太大,一般会认定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
1.以家庭为单位,之前全款买过一套住宅,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银行算做购买二套房。 2.以家庭为单位,之前贷款买过一套住宅,但已经卖掉,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次贷款购买的情况下,银行算做二套房。 3.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一方婚前全款买过一套住房,另一方婚前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但已经卖掉。结婚后计划全款购房,房地局算做二套房。 4.以家庭为单位,之前贷
购房者在收房验房时误差3%,这是一个法律规定的合理误差区间。如果实际测绘面积与合同签约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根据“多补少退””的原则,如果实际面积比合同的大,但小于3%,根据签约的房价,购房补给开发商房款;实际面积比合同小,同时也小于3%,由开放商退还多出的房款给购房者即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具体有以下风险: 1、土地性质不合法的风险。 2、土地使用权不合法的风险。 3、工程建设手续不合法的风险。 4、施工进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就销售的风险。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