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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注意事项

婚姻家庭 2024-02-24 11:45 标签: 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需要确保双方共同前往,并到正确的登记机关进行申请。

其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需要准备好这些材料,并确保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要求。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双方自愿离婚,没有受到任何外界的胁迫或欺骗;

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要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避免离婚后产生纠纷;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遵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程序,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如果存在争议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纠纷。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离婚登记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程序,需要双方共同申请和配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聂骁律师

聂骁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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