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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权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4-06-04 10:35 标签: 抗诉权

抗诉权是指检察院的抗诉。根据法律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是一审人民法院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两种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抗诉期间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郑素洁律师

郑素洁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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