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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逃避侦查行为

刑事辩护 2024-06-28 09:56 标签: 逃避侦查

1、所谓逃避侦查,系指尽管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犯,然而行为人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或应当明悉司法机关已对相关案件展开立案侦查,甚至已经正式受理,却不主动投案自首。
2、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对相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相关案件之后,若行为人仍旧在逃避侦查或是规避审判,那么这种情况下将不再受追诉时效的制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崔晓婷律师

崔晓婷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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