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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有共同处理权吗

婚姻家庭 2024-07-31 08:54 标签: 共同处理权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由一方个人专门使用的物品,如衣物、个人饰品等。而共同处理权,则通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就包括“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既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被明确界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它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就不存在共同处理权的问题。换句话说,对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没有共同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杨慧龙律师

杨慧龙律师

山东青大泽汇(黄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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