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合法授权并符合合理使用规则,便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反之,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音乐应用于制作视频影像,则恐怕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所谓“合理使用”,其含义在于,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可在无需征得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自由地利用受版权保护的部分内容。
对于他人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仍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026-06-12 16:56
转发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是否会被判刑,需要根据转发的目的、方式、用途具体判定,不是所有转发都构成侵权,更不会都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2026-05-12 17:20
2026-05-07 14:48
知识产权的追诉时限分民事维权诉讼时效和刑事犯罪追诉时效两类,民事维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刑事追诉时效根据涉案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确定
2026-04-23 11:44
最终刑期是法官对所有情节进行衡平的结果。你的核心目标应是最大限度地展现悔罪态度和弥补损害的诚意,从而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2026-04-10 11:11
总结来说,盗版侵权判多久,需要根据涉案金额、侵权规模、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照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巨大”、“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等标准来最终确定。 从司法实践看,轻微的个案可能判处拘役或短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大规模、商业化的盗版行为则可能面临数年甚至接近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