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人再结婚需要离婚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离婚的人需要提供离婚证件作为证明。具体来说,如果是离婚后再婚,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等有效证件,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这是为了避免重婚等违法情况的发生,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离婚证件(如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等)。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必备文件,缺一不可。
因此,离婚的人再结婚时,必须提供离婚证件。如果离婚证件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办或出具相关证明。在办理再婚手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合法合规地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026-11-06 09: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6-11-06 09: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意味着,原则上男方在您孕期主动提出离婚的诉求是不会被法院受理的,这是法律对孕期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您主动提出离婚;二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比如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腹中胎儿并非亲生等极端特殊情形)。
2026-11-06 08:35
一、彩礼的法定返还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您提到的同居关系本质上是双方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的状态,完全符合上述条款第一项的适用前提——也就是说,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向接收彩礼的一方主张返还彩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返还并非机械要求全额退还,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双方同居的实际时长、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金额、双方对同居关系解除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等情况,酌情确定具体的返还比例。
2026-11-05 10:12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026-11-05 08:41
一、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