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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什么

知识产权 2025-01-08 14:14 标签: 商标注册 标志

不能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与国家和军事相关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能作为商品注册。同时,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除非经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也不能注册为商品标志。

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这些标志因为缺乏显著性,即无法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从而无法起到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

三、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的标志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不能作为商品注册。

四、特定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或者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则可以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不能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主要包括与国家和军事相关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的标志以及特定地名等。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仔细审查自己的商标是否属于上述禁止注册的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侯可欣律师

侯可欣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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