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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其他 2025-03-12 11:03 标签: 缔约过失责任 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核心表现:无真实缔约意图,以谈判为名损害对方利益

例如:为阻止竞争对手签约,长期拖延谈判致其丧失商业机会;虚构合作项目骗取对方支付考察费用。

认定要点:需证明行为人主观恶意(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先拖住他们”等证据)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隐瞒主体资质:未告知自身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陈述标的物:隐瞒房屋存在抵押登记

虚构履约能力:谎称有独家供货渠道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行为特征:

谈判中获取技术参数后擅自申请专利

将客户名单用于自营业务

特殊要件:

信息需达到商业秘密标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

损害与泄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客户流失数据证明)

四、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实务中常见类型:

未尽告知义务:未提示合同重大风险(如案例中阎某某隐瞒无需代理费的关键信息)

违反保密义务:将合作方案透露给第三方

缔约中人身/财产损害:未告知场地安全隐患致考察人员受伤

突然中断谈判:在对方已投入大量履约准备后无正当理由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米珊律师

米珊律师

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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