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行为人未经名义出借人同意,擅自以其名义签订合同。
效力:
若名义出借人追认合同,则合同有效;
若名义出借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对名义出借人不生效,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但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履行或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属于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待定:
例外: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合同对名义出借人不生效,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 通谋虚伪表示(双方串通借用名义)情形:行为人与名义出借人恶意串通,虚构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掩盖真实目的(如逃避监管、规避法律等)。
效力:
通谋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名义上的合同无效,但隐藏的真实意思若合法有效则另当别论。
若隐藏行为(如真实交易)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则整体无效。
3. 合同无效(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情形: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目的或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
例如: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以规避限购政策,或虚假招投标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后果财产返还:双方需互相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有过错一方需赔偿对方的合理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 行为人责任无权代理:若名义出借人未追认,行为人需自行承担合同义务或赔偿相对人损失。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名义出借人需对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如构成诈骗、合同诈骗等)。
3. 名义出借人责任知情情况下:若名义出借人明知他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可能需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共同还款义务)。
不知情情况下:名义出借人无需承担责任,但可能需配合澄清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026-11-03 17:16
一、法律对物业服务合同费用条款的要求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写明固定的具体金额,但必须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也就是说,合同不能完全缺失费用相关的核心约定,否则会因主要条款不明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不约
2026-11-02 14:59
关于未生效合同能否由一方单方面解除的问题,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综合判断,既不是所有未生效合同都可以随意单方解除,也并非未生效合同绝对不允许单方解除。
2026-10-30 14:35
关于提出解除合同异议的期限,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那么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未在该期限内起诉,之后再向法院提出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026-10-30 10:51
从法律层面而言,只要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且您能举证证明对应款项的性质是委托对方保管而非无偿赠与,您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回交给女友保管的钱款。
2026-10-29 11:31
关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可以给出明确的结论:二者原则上不能并行叠加、重复主张,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通过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方式覆盖实际损失,不存在双重受偿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