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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怎样收集

刑事辩护 2025-06-17 14:24 标签: 刑事 证据 怎样 收集
一、刑事证据的法定类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刑事证据包括以下八类:

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

书证(如合同、信件、账本);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如司法鉴定、法医鉴定);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聊天记录)。

二、刑事证据的收集原则

合法性原则

必须由法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不得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如口供)应依法排除,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若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被排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客观性原则

证据需客观真实,能反映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或猜测。

关联性原则

证据需与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三、刑事证据的具体收集方法(一)物证、书证的收集

扣押程序

侦查机关需开具《扣押决定书》,制作《扣押清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及见证人签字确认。

注意事项: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扣押期限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

保管与移送

物证、书证需妥善保管,随案移送至检察院、法院;易损毁或不便移送的,可拍摄照片或制作副本。

(二)证人证言的收集

询问程序

侦查人员需单独询问证人,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伪证的法律后果。

询问未成年人需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涉及隐私或特殊情形的,可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

证言形式

证言应以笔录形式记录,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捺印;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需注明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

讯问规范

讯问需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重大案件);

禁止刑讯逼供、诱供,应保障嫌疑人饮食、休息等基本权利。

笔录要求

讯问笔录需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嫌疑人陈述内容,并由嫌疑人核对后签名。

(四)鉴定意见的收集

鉴定程序

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人需签名并加盖公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

提取与固定

监控录像、手机数据等需完整提取,注明提取时间、地点、人员,并封存保存;

电子数据应制作备份,防止篡改或灭失。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

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记录现场情况(如位置、痕迹、遗留物),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必要时拍照、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明律师

李明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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