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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关到死吗

刑事辩护 2025-07-31 12:02 标签: 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意味着必须关押至死,实际执行中可通过减刑、假释缩短自由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也可能随主刑变更而调整

无期徒刑的执行规则:

刑罚可变性

无期徒刑虽名义上为“终身自由刑”,但符合条件可减刑:实际服刑满2年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2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最低可减至20年有期徒刑(《刑法》第78条)。

实际执行刑期最低为13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足条件者可申请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的动态调整

根据《刑法》第57条,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仅适用于原判刑罚(无期徒刑或死刑)执行期间

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同步调整为3-10年,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并行计算。

假释期间:剥夺政治权利仍继续执行至原定期限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党艳峰律师

党艳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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