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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过了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债务 2025-08-07 11:03 标签: 担保人 担保期限 担保责任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届满后一般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存在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担保人重新确认债务等例外情形时仍需承担责任。

一、担保期限届满的法律效力

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3条,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起诉或书面催告),保证责任消灭。保证期间为固定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

示例: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债权人未在此期限内主张权利,则担保人免责。

担保期限的确定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双方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依约定执行;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民法典》第692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同上。

二、仍需担责的例外情形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主张权利

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或书面催告等方式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则保证责任不因期间届满而免除,后续担保责任按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计算。

担保人重新确认债务

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若以书面形式(如签署还款承诺书、对账单)承诺继续承担责任的,视为形成新的担保关系,需重新担责。

主合同变更的特殊情形

主合同变更(如延期还款)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但未加重担保人责任的(《民法典》第695条),担保人仍可能需在原担保范围内担责;若加重责任,则担保人对加重部分免责。

三、关联案例启示

参考民乐县农业农村局诉占鑫生物科技公司案

案情:担保人主张保证期间已过,但法院判定其需在《放款通知书》签字确认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点:签字行为可能被视为对担保责任的重新确认,或表明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从而阻断保证期间抗辩。

四、风险规避建议

债权人角度

及时在保证期间内通过书面催告、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保留送达凭证(如快递单、签收记录);

主合同变更时,应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避免脱保风险。

担保人角度

保证期间届满后,避免签署可能被认定为“重新确认债务”的文件;

若债权人超期追偿,可援引《民法典》第693条直接抗辩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的确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3条:保证期间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5条:主合同变更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樊爱军律师

樊爱军律师

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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