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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不成立能否以不当得利起诉

合同纠纷 2025-08-15 14:58 标签: 委托合同 不成立 能否以不当 得利起诉


法律分析一、能否起诉的判断逻辑

委托合同不成立时,若一方基于合同预期支付了款项或交付财产,但另一方未履行对应义务(如未完成委托事务且缺乏合同效力支撑),则可能产生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可行性

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若委托人已支付费用,受托人未实际履行委托事务(如未转交款项、未完成委托事项),则受托人获得的款项缺乏合法依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

例外情形

若受托人能证明其已合理支出费用(如为委托事务垫付成本)或委托人实际受益(如获取商业信息、服务成果),则可能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参见案例中“受托人完成代理事务”的情形)。

二、关键实务要点

举证责任分配

原告(委托人)需证明:

(1)已支付款项或交付财产;

(2)委托合同未成立(如无书面合同、未达成合意);

(3)受托人未履行对应义务。

被告(受托人)可抗辩:

(1)合同已成立或实际履行;

(2)获利存在合法依据(如垫付费用、合理报酬)。

合同不成立与不当得利的关系

合同磋商阶段:若款项性质为“定金”或“预付款”,需结合双方约定判断是否应返还;

合同明确无效:可直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无需以合同纠纷为前置程序。

管辖与案由选择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

案由冲突风险:若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可能驳回不当得利诉求并要求按合同纠纷主张权利(参见案例中的裁判思路)。

风险提示与建议

证据保存

留存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等)、合同磋商文件;

若合同不成立系因要约未承诺或重大误解,需固定相关证据(如对方拒绝签约的证明)。

诉讼策略优化

并行主张:同时以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500条)和不当得利起诉,提高胜诉可能性;

及时止损:若受托人已明确拒绝履约,应及时书面催告并要求退款,避免款项用途争议。

参考案例警示

(202X)桂XX民初XX号案中,原告因未能证明受托人未转交款项(被告提供公司收款证明),最终败诉。提示:关键事实证据不足将导致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孔静律师

孔静律师

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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