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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为清偿后向谁追偿

债权债务 2025-08-15 16:14 标签: 担保人 代为 清偿后 向谁追偿


法律分析一、追偿对象及顺序

主债务人(第一顺位)

担保人清偿债务后,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全额追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

例外情形:若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或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则追偿权无法实现(如案例中债务人张某死亡且继承人放弃遗产)。

其他担保人(有条件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担保人之间可追偿的情形包括:

明确约定相互追偿:担保人之间有书面约定追偿比例或连带责任;

同一合同签字:多个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如借条、担保书)上签字,推定存在分担债务的意思(如案例中宋某、刘某在同一借条签字,法院判令刘某承担50%);

连带共同担保: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份额的,按比例分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二、追偿限制与例外

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

除非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否则需先向债务人追偿,仅对债务人无力清偿的部分可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

例如:若债务人仍有财产未执行完毕,担保人需先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

禁止追偿的情形

担保人之间无约定且未在同一合同签字(如分别为独立担保);

其他担保人已免除担保责任(如保证期间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张维晓律师

张维晓律师

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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