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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既遂判刑标准

刑事辩护 2025-08-31 10:59 标签: 招摇撞骗罪 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既遂的判刑标准如下:

一、基本量刑标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于以下情形:

偶尔实施招摇撞骗行为;

骗取少量财物或较小利益;

未对国家公信力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

二、加重情节量刑标准

若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

多次实施招摇撞骗

骗取巨额非法利益(如财物或非物质利益);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或正常履职;

引发恶劣社会影响或政治后果。

三、特殊从重处罚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在上述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因人民警察职责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冒充此类身份会加剧社会危害性,故法律明确要求加重惩处。

犯罪构成要件说明(辅助理解量刑背景)

主观故意: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包括物质与非财产性利益);

行为特征:必须同时满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利用该身份实施招摇撞骗行为;

客体侵害: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及正常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孙水成律师

孙水成律师

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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