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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是多久

刑事辩护 2025-09-24 15:09 标签: 审查 批准逮捕 时间 多久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

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7日 内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例外: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需在 5日 内决定;提请复核的,需在 15日 内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

一般案件:审查期限为 15日

重大、复杂案件:最长不得超过 2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侦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

办案检察院需在拘留后 7日 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上一级检察院应在 7日 内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 1至3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

审查期限为 15日,重大、复杂案件最长不得超过 2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一条)。

三、特殊期限规则

改变管辖或补充侦查:案件管辖改变或退回补充侦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证据不足案件:若需补充证据,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限 1个月,以两次为限)。

总结:审查逮捕期限根据拘留状态、案件性质和办理机关不同,最短为 7日,最长可达 20日。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张敏律师

张敏律师

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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