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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几种

合同纠纷 2025-10-13 17:25 标签: 法定 解除 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若仅影响部分履行或履行延迟,需结合具体影响程度判断是否解除。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书面通知拒绝履行、转移唯一标的物),非违约方可解除合同。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未履行: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催告需明确合理期限(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确定),逾期未履行则解除权成立。

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落空: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如质量不符合约定、部分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使未催告,也可直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如特定合同类型中的法定解除权)。

特殊规则: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如长期租赁、供应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解除权行使方式

当事人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通知可载明债务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的条款,期限届满未履行则合同解除;

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

未通知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合同自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需核实要素清单

不可抗力的客观性及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

预期违约的明确性(如书面证据、行为证据);

迟延履行的债务是否为主要债务;

催告的合理性及期限是否符合交易习惯;

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因果关系。

主要风险点

不可抗力影响未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程度的,不得解除;

预期违约需以明确表示或行为证明,主观推测不成立;

迟延履行非主要债务的,不得解除;

未催告直接解除的,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八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张金慧律师

张金慧律师

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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