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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不承认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25-12-11 11:05 标签: 债权人 代位权诉讼 债务人 不承认
一、核心应对策略1. 强化证据链

债权债务关系证据

提供 合同、借条、欠款协议 等书面文件,明确债权金额、期限及债务人身份;

补充 转账记录、收据 等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凭证。

债务人怠于行权证据

收集债务人未通过诉讼、仲裁主张到期债权的证据(如催款函未被响应、无起诉记录等);

证明怠于行权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如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

排除《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专属债权(如抚养费、劳动报酬等)。

2. 法律程序要点

管辖法院:向次债务人(第三人)住所地法院起诉,或依据专属管辖规定(如建设工程纠纷);

诉讼请求范围:主张代位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范围;

抗辩应对:若次债务人提出债权不成立、已消灭或存在抵销权等抗辩,需针对性反驳并提供反证。

二、实务操作建议

证据补充与固定

第三方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流水、合同履行记录等;

证人证言:如有知情人(如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可申请其出庭作证。

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冻结次债务人名下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

提供担保(如保险公司保函),降低保全错误风险。

应对债务人否认的举证技巧

间接证据组合:如债务人曾承认债务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审计报告: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账目,揭示资金往来真实性。

三、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代位权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535条:需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条:明确“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标准(如未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权利)。

专属债权的排除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4条:列举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专属债权类型。

建设工程代位权特殊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实际施工人可代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四、风险提示

举证不足风险: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存在或怠于行权,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次债务人抗辩:需预判次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债权消灭、抵销等抗辩事由

时效问题:代位权诉讼时效与基础债权时效一致,需在时效内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孙中一律师

孙中一律师

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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