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155条明确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返还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能返还原物的:必须返还原物;
不能返还或不宜返还的(如标的物灭失、已消耗):需折价补偿;
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具体规则返还范围
善意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利益无法律依据):若利益已不存在(如已消耗),可不承担返还义务;
恶意得利人(明知或应知无法律依据):需返还全部利益并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的规则,可直接参照《民法典》第157条处理。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付租金(占有使用费),若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
三、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同:
撤销合同:自始无效,返还不当得利是法定义务;
解除合同: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不当得利返还需结合履行情况和过错判定。
四、主张返还的途径协商优先:双方可协商返还方式(原物返还或折价补偿);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时,受损失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结论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具体需根据是否善意、标的物状态及过错程度确定返还范围和方式。若涉及复杂情形(如第三人欺诈或恶意转移财产),可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6-01-14 15:50
劳动债务(如欠薪)→ 劳动仲裁;民事债务(如借款)→ 民事诉讼。
关键区别在于债务是否基于劳动关系产生。若有疑问,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律师咨询债务性质,再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
2026-01-10 15:45
被胁迫签署的欠条可通过报警、固定证据及诉讼撤销。关键点在于及时留存胁迫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建议全程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维权步骤合法有效。
2025-12-29 16:35
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协商、行使撤销权或主张违约责任等方式处理该问题。具体操作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
2025-12-26 15:26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若法律或合同未特别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例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对方根本违约等情形)。逾期未主张的,解除权消灭,该期限属于不可中止、中断的除斥期间。
2025-12-26 14:56
认定担保合同欺诈需严格审查主客观要件,重点考察欺诈方的故意行为与被欺诈方决策的直接关联。实务中建议通过专业法律意见和充分证据支撑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