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行情对比
通过向多家中介机构询价,可了解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差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支付不合理费用。例如,房产中介市场中,不同机构收费标准可能差异较大,询价有助于筛选性价比较高的服务。
防范恶意抬价
若未询价即委托单一中介,可能面临中介利用信息优势抬高服务费的风险。例如,某些中介可能虚报市场行情价,询价可帮助委托方掌握真实价格区间。
二、签订合同的必要性权利义务明确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书面合同可详细约定服务内容(如提供房源信息、协助谈判)、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如按成交比例收费)、违约责任等,避免争议。
纠纷解决依据
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纠纷发生时举证困难。例如,中介未按约定促成交易但主张收费,或委托方拒付中介费,若无书面约定,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难以支持诉求。
防范法律风险
若中介故意不签合同以逃避责任(如隐瞒重要交易信息),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涉嫌欺诈。书面合同可作为约束中介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签订的核心条款建议主体信息
明确委托方与中介方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
服务内容与期限
详细描述服务范围(如房产中介的房源筛选、过户代办)、服务起止时间。
费用与支付方式
约定费用金额(固定费用或按比例收取)、支付时间(如交易成功后3日内支付)、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
违约责任
明确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如中介未促成交易是否收取费用、委托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比例等。
争议解决方式
建议约定协商优先,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四、无合同情况下的风险提示口头协议效力有限
虽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认可口头合同,但发生争议时,委托方需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约定内容,举证难度较大。
中介服务乱象风险
部分中介可能利用无合同漏洞,虚构服务内容或乱收费。例如,声称已提供独家房源但实际未履行,委托方可能因无书面证据难以维权。
总结
为保障交易安全,建议在委托中介服务时:
通过询价了解市场合理收费标准;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核心条款;
保留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
若已产生纠纷,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26-06-10 10: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文将签名、盖章、按指印规定为平行的成立要件,三者满足其一即可使合同完成成立要件,无需同时具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只要合同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为有效合同: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6-09 16: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判断标准: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判断标准也会被法院普遍参照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
2026-06-09 14:37
1. 审判原则赋予法院依职权审查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合同效力是合同纠纷审理的核心基础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即便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只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涉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就必须依法作出认定,不得回避。
2026-06-05 14:22
核心法律依据与权利基础
针对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我国法律有明确的权利救济规则: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是合同相对方本身就是欺诈一方,那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您作为受欺诈方,享有法定的合同撤销权,但是需要满足:(针对第三人欺诈)合同的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这一条件,才能撤销合同。
2026-06-04 08:44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后果拆解: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对方;如果财产已经无法返还(比如已经消耗、毁损灭失)或者返还没有必要的,需要按照财产价值向对方折价补偿。
过错赔偿责任: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需要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全部实际损失;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对应责任。
自始无约束力:合同无效是从合同成立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