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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交通事故被扣,停车费谁承担

交通事故 2026-04-14 08:59 标签: 车辆 交通事故 被扣
详细分析与注意事项

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扣留车辆属于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鉴定等。因此,由此直接产生的车辆保管(停放)费用,法定承担主体是行政机关(交警部门),而非车主或事故当事人。

具体应用与维权

费用承担:在车辆被依法扣押期间,停车场应向委托其保管的交警部门结算费用。如果停车场或任何单位向您个人收取这笔停车费,属于违规行为,您有权予以拒绝。

如何维权:若遇到被要求缴费的情况,您可以明确指出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对方坚持收费,您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如收费票据、录音等),并向以下部门反映或投诉:

作出扣车决定的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通过政府服务热线等进行投诉。

一个重要例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扣车期间”和“扣车结束后”。如果交警已经完成了检验、鉴定,并通知您领取车辆,而您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取,那么自通知领取之日起产生的额外停车费用,通常需要由您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执法行为产生的保管费。

总结建议:在处理事故时,请务必确认车辆被扣留是交警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要属于这种情况,您就无需为扣押期间的停车费担心。保存好交警出具的扣车凭证,并在接到领车通知后及时处理,即可避免不必要的费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版)》》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王红鑫律师

王红鑫律师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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