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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要约有何效力

合同纠纷 2026-06-13 15:05 标签: 订立 合同 要约

订立合同中的要约,其法律效力主要围绕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展开,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一、要约的生效前提

根据对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意思表示才构成合法有效的要约,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同时,要约生效的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才会产生约束力。

二、要约效力的具体内容

要约生效后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力: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形式拘束力)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需要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者对要约内容进行限制性、变更性修改。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要约人才可以调整要约:

撤回要约: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后要约不发生效力。

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销要约,但存在两类例外:一是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该类要约不得撤销。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实质拘束力)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即获得了作出承诺使合同成立的资格:只要受要约人依法作出有效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要约人必须按照要约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拒绝。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不作出承诺仅产生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

如果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违反法律规定随意撤销、变更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合理损失的,受要约人有权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因信赖要约产生的实际损失,比如为订立合同、准备履行支出的合理交通、场地、材料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王朝中律师

王朝中律师

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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