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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另一方需不需要承担债务

债权债务 2026-06-24 10:21 标签: 离婚 债务 承担
一、核心法律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来说,只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另一方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二、不同场景的责任划分(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认可这笔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金额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日常的衣食住行消费、子女教育、老人医疗支出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超出日常消费的大额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钱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比如借款用来买房供家庭居住、借款用来经营双方共同打理的店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债务,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就算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已经对债务做了分割,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共同债务,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二)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离婚后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是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欠下的;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双方事先做了书面财产约定,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此时一方所负债务,由举债方用个人财产清偿,另一方无需承担。

三、实操建议

如果是您作为债务人一方:如果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债权人也有权起诉要求您还款,建议您在离婚时明确约定债务分担,还款后可以向前配偶追偿;

如果是您作为非举债一方:若债权人要求您承担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责任,您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您的追认,以此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建议在离婚时就债务问题明确梳理清楚,形成书面约定,避免离婚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张钰虹律师

张钰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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