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这里的让与人就是原来的债权人,也就是转让债权的一方。
二、常见的增加履行费用类型债权转让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新增的费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通知、沟通类成本:因债权转让后债务人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产生的额外沟通成本、通知成本,例如跨区域沟通产生的通讯费、差旅费等
交付/给付变更成本:因受让人(新债权人)要求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与原约定不同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原约定债务人在原债权人所在地交货,新债权人要求送货到其他城市,因此增加的运费、仓储费等
手续办理类成本:债权转让需要办理特殊审批、登记、备案手续时,因此产生的额外工本费、手续费等
争议解决相关成本:因原债权人未如实披露债权信息,导致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时产生争议,债务人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
三、规则适用说明费用负担的合理性前提:只有确实是因为债权转让行为本身直接导致增加的费用,才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负担;如果是受让人自身原因不合理增加的费用,或是债务人自身故意扩大的费用,不由让与人承担。
债务人的权利保障:如果债务人已经先行垫付了该部分增加的费用,债务人有权向让与人追偿,也可以在履行债务时直接从应付债务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原债权人和受让人,或者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已经提前对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负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规则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四、实操建议如果您是债务人,遇到因债权转让增加履行费用的情况,建议您:
保留好费用支出的完整凭证,包括票据、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
及时向原债权人(让与人)主张费用负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偿
如果您是原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建议提前和受让人明确该部分费用的最终分担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2026-09-17 1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仅对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作出规定,未对转让对价作出强制性要求,因此债权人有权自主决定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转让合法债权。
2026-09-17 09:35
2026-09-17 09:18
2026-09-15 11:18
根据法律对保证责任的不同规定,您需要先确认自己属于哪一类保证:
一般保证
如果您和债权人明确约定,只有在借款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还钱之后,您才需要承担责任,就属于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您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仲裁借款人、并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以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您可以直接拒绝债权人直接要求您偿债的请求。
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明确约定了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法律都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您清偿债务,您无法拒绝。
2026-09-15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