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担保合同一般无效。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
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4、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5、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2026-11-03 17:16
一、法律对物业服务合同费用条款的要求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写明固定的具体金额,但必须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也就是说,合同不能完全缺失费用相关的核心约定,否则会因主要条款不明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不约
2026-11-02 14:59
关于未生效合同能否由一方单方面解除的问题,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综合判断,既不是所有未生效合同都可以随意单方解除,也并非未生效合同绝对不允许单方解除。
2026-10-30 14:35
关于提出解除合同异议的期限,需要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那么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一方,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未在该期限内起诉,之后再向法院提出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026-10-30 10:51
从法律层面而言,只要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且您能举证证明对应款项的性质是委托对方保管而非无偿赠与,您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回交给女友保管的钱款。
2026-10-29 11:31
关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可以给出明确的结论:二者原则上不能并行叠加、重复主张,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通过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方式覆盖实际损失,不存在双重受偿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