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在世时可以由别人来担任监护人吗
父母在世时可以由别人担任监护人。由别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有以下行为,被人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如何归属
1、对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2、离婚后,父母一般均会分开生活,或者重组家庭,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这势必会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监护,怎么才能使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尽其监护职责呢?实践中一般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当然上述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的监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026-11-05 10:12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026-11-05 08:41
一、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6-11-04 09:11
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您提起上诉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法定条件:
上诉期限与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十五天的上诉期限从您实际签收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而非判决书上标注的作出日期;一旦超过期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将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届时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所有判决内容都会产生强制约束力,后续再想推翻原判决只能通过程序更复杂、举证要求更高的再审程序,维权成本会大幅提升。
2026-11-04 09: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如果您提交的离婚起诉材料完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没有需要补正的内容,法院接收材料后会当场完成立案流程。
2026-11-04 08:58
核心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订婚期间的礼品赠与并非普通无偿赠与,通常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隐含义务的附条件赠与。若最终双方退婚、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未实现,受赠人继续占有相关礼品缺乏法律依据,需根据礼品性质区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