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民事调解强制执行不可以申诉,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况有哪些?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6-11-05 17:17
一、判决的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11-04 15:01
从我国现行有效的婚姻财产法律规则来看,婚后财产归个人所有主要分为“法定直接属于个人”和“双方主动约定为个人”两类合法路径,所有安排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
首先是法律直接规定、无需额外约定就属于个人所有的婚后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针对这类法定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主动作出相反的约定,哪怕婚姻关系持续几十年,这类财产的个人属性都不会改变,不会因为结婚时间长就自动变成夫妻共同所有。
2026-11-04 10:18
一、民事法律层面的定性
单纯伪造合同日期的行为,本质是对合同关键条款的变造,而非完整意义上的“伪造合同”。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伪造日期的目的是篡改合同签订时间,以此规避法律适用、恶意损害对方权益(例如将合同日期倒签至诉讼时效届满前,意图制造时效中断的假象),该变造行为因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会导致合同相关条款无效;但如果合同本身是双方真实签署的,仅日期存在变造,通常不会直接否定整个合同的效力,仅会对日期对应的法律事实认定产生影响。
2026-11-03 15:31
正常的借贷关系下,还款责任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借款人的还款责任、逾期后的违约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这类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履行还款义务、弥补对方的违约损失,本身不涉及刑事处罚。哪怕出借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您确实因为收入不足、没有可处置的财产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判决,也不会直接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6-11-02 14: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作为原告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不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会直接按照您主动撤回起诉处理,等同于您没有就该纠纷向法院提出过诉讼;但如果被告针对您提出了独立的反诉请求,您作为反诉的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直接对反诉请求进行缺席判决,不会因为您是本诉原告就中止审理。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唤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也会比照上述规则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