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时: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重婚行为、有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的是指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能否要求赔偿
1、所谓无效婚姻损害赔偿,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过错导致婚姻无效,造成对方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则为我们提供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归责原则,此即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3、无效婚姻除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外,还直接侵害了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中,重婚者隐瞒已婚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同其结婚后,对方不仅要为结婚购置大量用品,消费大量钱财,而且因婚姻关系无效遭到周围人的嘲笑,甚至被扣上“第三者”的帽子而倍受指责,在很多情况下还会因破坏他人家庭遭到重婚者的配偶方辱骂、殴打,人格尊严被践踏,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以致于有的为此精神失常,丧失生活的信心。
4、再比如,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为达到同他人结婚的目的而百般遮掩,隐瞒病情,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婚后感染性病,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无过错方不仅长期处于痛苦和恐惧之中,而且还要为治病支付大量医疗费,这给不知情的无过错方带来的痛苦和损害,远比因重婚对合法配偶方造成的损害大得多,如果仅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对由此给受损害的无过错方带来的财产损失、健康损害、精神痛苦不责令予以赔偿或补偿,就会使无过错方得不到法律救助,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5、但是,通常在实际中,法院只能判决婚姻无效,因缺乏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所以,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很难得到关于损害赔偿的支持。相应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设立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26-11-05 10:12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离婚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未到场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026-11-05 08:41
一、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6-11-04 09:11
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您提起上诉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法定条件:
上诉期限与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十五天的上诉期限从您实际签收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而非判决书上标注的作出日期;一旦超过期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将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届时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所有判决内容都会产生强制约束力,后续再想推翻原判决只能通过程序更复杂、举证要求更高的再审程序,维权成本会大幅提升。
2026-11-04 09: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如果您提交的离婚起诉材料完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没有需要补正的内容,法院接收材料后会当场完成立案流程。
2026-11-04 08:58
核心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订婚期间的礼品赠与并非普通无偿赠与,通常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隐含义务的附条件赠与。若最终双方退婚、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未实现,受赠人继续占有相关礼品缺乏法律依据,需根据礼品性质区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