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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对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可以索要车辆损坏费用

交通事故 2023-04-24 09:32 标签: 交通事故 全责 损坏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能索要修车期间的交通费。其交通费为因事故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根据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扩展资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请求:(一)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的驾驶资格;(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三)驾驶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害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追索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熊春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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