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中止履行合同。
2、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享有抗辩权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6-06-05 14:27
1、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2、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是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对抗权利。合同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2026-02-07 14:38
1、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中止履行合同。
2、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要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享有抗辩权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2023-06-14 13:36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现状如下: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关不安抗辩权的相关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
2022-08-19 15:04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例如后给付义务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2022-08-09 16:46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于以下的几点:
1、概念不同
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担保中涉及到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对象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产生条件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得对方有先履行的义务,自己后履行的权利。
而不安抗辩权是怀疑对方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使自己权利受损时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