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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怎么认定

建筑工程 2026-11-05 09:03 标签: 串标 认定

1.有多个投标人同属于同一家母公司,抑或是该母公司及其旗下多个子公司均参与投标活动;
2.某一人士持有两家中标商或以上之企业材料进行投标报名事项;
3.在中标人以“协作费”或“协调费”之名分发给若干投标人的投标款中,发现其数额完全相等的情况;
4.在投标人提交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转账发票中,发现多个投标人的转账单位名称与其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并且系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完成支付;
5.在众多投标人中,存在着不同的授权委托人为同一单位之人(即这些人来自同一单位并缴纳同样的社会保险);
6.经过评标委员会确认,招标方或其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者与投标人之间接连参与串通投标,或者招标方或其招标代理人为投标人定制投标文件内容;
7.评标委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与某些投标者或所有投标者达成默契,承诺未中标的投标者获得额外费用补偿;
8.即便该投标商在中标后无故提供拒绝接受中标结果的合理理由,仍被视为存在串通投标之嫌;
9.由法律机构正式批准认定的其它各种形态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淇雅律师

温淇雅律师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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