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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哪些

劳动工伤 2026-07-03 09:08 标签: 第三十八条 劳动 合同

第三十八条所涉及的内容近来,我们发现社会上有一部分用人单位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肆意压低员工薪资待遇,甚至停止发放、削减工资福利,甚至对员工所应获得的社会保险费用也不予支付,更有甚者,某些企业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漠视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强迫员工每日工作在充满有害气体、缺少必要防护措施的危险环境之中,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健康事故,如中毒、生病、残疾以至生命事故。
面对这一严峻现实,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律在此郑重声明,赋予劳动者特许解除权,使其在面对上述剥夺个人权益的境况时,得以无需事先告知企业便可立即解除与其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张天达律师

张天达律师

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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