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自建房规定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025-11-07 09:39
广西农村建房新政策为:需要移民迁建的,异地扶贫搬迁是改善居住条件恶劣地区的基本生活条件,若不愿意集中安置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另行建房实现自行安置;如果是住房受灾害重建的,国家可提供保障措施和补贴,批准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满足分户条件的,原宅基地不能够满足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申请宅基地另行建住房。
2025-07-04 16:53
农村建房超面积超出规定面积要责令拆除,而不是罚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022-09-29 08:42
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3、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4、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025-12-05 10:43
农村坟地法律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2022-09-19 16:56
农村建房超出审批面积,是不予审批通过的,需要重新调整面积;如果是在前几年,土地确权以前已经建房,需按照标准交一定的费用,有偿使用超出部分的面积;另外,对于总面积严重超标的,对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处理。
超出面积收费标准:
(1)超出20平方米以下,不收取费用;
(2)超出20-70平方米,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
(3)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注:因各地情况不一,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可询问当地有关部门办理。
1、若建房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有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针对面积超标的情况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如有偿使用费,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是合法的,不会被拆除。
2、但是,如果隐瞒面积超标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处到,就会被视为违章建筑,那么不仅需要进行罚款,还要被要求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