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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的三种情形

征地拆迁 2026-04-17 08:44 标签: 复议 前置 三种

复议前置大致有三种情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三种情形是行政复议前置的基本规定,具体情况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董玉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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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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