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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病假的规定

劳动工伤 2025-12-20 10:43 标签: 法对 病假 劳动

现就员工患病申请病假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若员工的医疗时期暂定为三个月,那么可以按照六个月内累计的病休时间来获准休假;对于拥有医疗期超过六个月者,其请假必须依照十二个月内累计的病休时间为准。
在此期间,病假期间薪资需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来发放。
除了依据本国劳动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况外,当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间,无论他们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到期,用人单位都不得单方面终止该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将自动延长,直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结束为止。
申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届满之后,若具备胜任原有工作岗位的能力,则可以继续履行合约。
然而,若医疗期满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无法为他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此时必须将其置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监控之下,进行劳动能力评估。
评估结果为一到四级的员工,用人单位需要引导他们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并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福利;而被评定为五到十级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直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王海燕律师

王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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