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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质证期限的规定

其他 2025-11-12 14:17 标签: 质证 新证据 期限

关于新证据质证期限的规定是: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上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杨延鸣律师

杨延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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