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提出的证据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举证是各方提交证据。质证是指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合法性,关联性提出意见。
法庭上举证是指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当劳动仲裁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之后,我们会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时间以及地点,随后对出席庭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确认;接下来,再由书记员宣读开庭纪律事项;在此期间,依法告知当事人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紧接着,由仲裁庭的主持人引导各方当事人有序地开展各自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环节;最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与协助之下,各方当事人可选择是否接受调解或直接做出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须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对于庭后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当紧密沟通,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基本的质证观点。分析对方的证据,有无对自身有利的东西可以利用。于自身不利的证据,就要准备好反驳证据,及时提交法庭。如果没有反驳证据,看有没有可以否认的可能。
关于新证据质证期限的规定是: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上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法庭上举证是指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 无论举证,还是质证,都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 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也都围绕证据内容做文章,也就是说,关联性也是证据内容的关联性,客观性也是证据内容的关联性。 通过证据内容来质证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也是,只不过有时会涉及到取证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