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5-11-27 17:29
指定管辖办理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2-08-10 13:54
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两种: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2-08-09 16:25
在司法实践中,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2025-03-28 11:00
指定管辖的最新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4-07-23 10:18
受益人指定是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当时或订立后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由被保险人行使,因此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资人指定。指定受益人时,一般应提出受益人的姓名及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确定受益人的方法。除非保险合同中订有不可变更受益人的条款,被保险人有权随时撤消原指定的受益人并指定新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