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部门同意。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5-12-05 10:16
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部门同意。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2025-12-20 10:52
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部门同意。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2023-02-26 09:55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时,劳动部门是会查公司用工与保险的。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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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1:41
不定时工作制不能不签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劳动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6-01-13 15:54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可以根据岗位的具体情况向劳动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