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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

劳动工伤 2025-08-16 10:53 标签: 孕期 职工 保护

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是:
1、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禁止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杨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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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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