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2-08-09 17:30
1、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
2、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5-08-31 08:58
关于教师的休产假时间为158天,这条规定并不包含寒暑假在内。从原则上来讲,寒暑期属于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性质所特设的休息时段,并非全然遵循国家法定假日的标准,因此,这与产假的政策并无相互影响之处。会议建议,在需要的情况下,将产假时间与其他可能发生的假期进行整合,具体的调整方案则依各院校的实际情况来度量与执行。
2024-06-25 11:46
关于教师的生产假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假期并不包括寒暑假期在内。
如果女士教师在生产假期间恰逢寒暑假,那么他们原本应享受的寒暑假假期可以适当顺延。
因此,关于重叠的假期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的补充调整,以及如何实行这样的政策,应该由各个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毕竟从根本上说,寒暑假对学校的教职员工而言仅仅只是因职业特点所安排的休息期,并非国家法律规定的节假日范畴内。
2022-10-28 14:47
“女教师休产假时遇到寒暑假时可以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22-09-02 15:33
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