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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顾问 2022-08-11 14:14 标签: 廊坊 公积金 贷款

廊坊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也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所需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房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先担保后放款、整借均还的原则。 第四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可结合各地情况而定。

石清盼律师

石清盼律师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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