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在合肥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纯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最低20%;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房龄来定。其中购买二手房10年之内的房龄,纯公积金贷款,首付20%;10-20年的房龄,首付30%;20年以上房龄,不允许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商业贷款5年以上,基准利率为4.9%。
二、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通告》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三、明确规定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抵押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22-08-12 10:47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公积金贷款期限在5年及以内的个人贷款利率为2.75%,5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利率为3.25%。一套房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一套房虽正在按揭中但使用商业贷款的,二套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020-12-10 17:16
按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帐户储存总额的15倍,补充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3万元或储存余额的2倍。两项公积金都缴存的职工,贷款最高额不超过13万元。并且不超过总房价的80%,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购买二手住房或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50%,最长期限10年。但主贷人的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2022-08-11 14:14
廊坊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也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所需费用2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2-08-10 14:04
徐州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2.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3.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且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4.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当月之前,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于6个月;
5.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7.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2020-11-29 11:14
1、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房可以继续申请使用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2、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仍算第一套。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3、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时,职工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形式向职工发放。
4、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借款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