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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2-08-10 10:12 标签: 刑事 诉讼 盘问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姚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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