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
留置盘问的最长时间是24小时。《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继续盘问的时限是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 对在12小时以内确
公安机关盘问的时间一般是当场盘问,在盘问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被盘问者拘留对其继续盘问。但是公安机关拘留盘问的时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24小时之后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盘问者存在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就要放人。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