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不动产行政诉讼时效20年理解和适用

房产纠纷 2022-08-10 10:07 标签: 不动产 行政诉讼 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4年11月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关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有两个期限,一个是6个月的一般诉讼时效,另一个是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是一个绝对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胡中国律师

胡中国律师

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 经济纠纷 建筑工程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