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权是法人享有的。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的方式,行使权利。 二、股份比例多少有决策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的决策权,由股东的股权决定。股东对公司控股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股东绝对控股。当股东的股权大于50%,股东绝对控股,拥有决策权; (二)股东相对控股,虽然股东的股权小于50%,但是该股东仍然是众多股东中股权最大的股东,那么该股东拥有决策权。 比如该公司一共有四名股东,股权分别为45%,35%,10%以及10%,那么拥有45%股权的股东就是拥有相对股权的股东。 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一名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查阅、复制权; (二)表决权; (三)分红权; (四)优先认购权。 义务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022-08-18 15:43
2022-08-11 14:50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2025-09-25 15:42
1.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首要环节和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
决策是行动的先导,行政管理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需要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问题,都首先依赖于行政决策。
同时,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都是为实现决策目标服务的,各项职能本身也都有需要采取行动的问题,有各自相关的决策。
因此,行政决策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和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离不开行政决策。
2.行政决策是行政领导的基本职能和重要技能。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领导处于管理的核心地位,承担着行政管理的多项职能,而这些职能中的主要职能又是行政决策职能。
同时,行政决策又是行政领导的重要技能,因为行政领导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其行政决策
2022-08-10 09:03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22-10-22 15:02
行政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